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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概念解释(民事法律行为通俗解释)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详见第二讲)

→(2)平等: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属行政法律关系

→(3)之间:否则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①人自己活动(如起床)

②不产生私发效果(如恋爱、旅游、请客、搭便车)

例外:

请客吃饭:极力劝酒构成一般侵权承担赔偿责任;酒后照顾属善管义务承担公平补偿责任。

搭便车:驾驶人单独违章驾驶,构成一般侵权承担赔偿责任;驾车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造成损害,构成无意思的原因力结合的共同侵权,由驾车人与第三人对搭车人承担按份责任。

(4)人身和财产关系:维护的是人身和财产权益(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如遇侵害则产生侵权责任问题

→(1):一般侵权规则:过错责任;公平补偿规则:无过错责任

→(2):个人侵权;共同侵权:按份责任

→(3):免责条款:合同法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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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民事法律关系概念解释(民事法律行为通俗解释)》
文章链接:https://www.lawbaike.com/zhishi/121032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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