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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赔偿顺序(破产后债务处理方法)

如果债务人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配合清算的义务,如果因相关人员原因管理人无法接收到破产企业的任何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分配清偿,此时债权人该怎么办?

经典案例

A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成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持股比例80%,,乙持股20%,均已实缴。后2018年12月因经营管理不善,对外负债累累,A公司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后制定了破产管理人。

丙和丁曾为A公司供货,截至2018年12月A公司破产,A公司尚欠货款1052000元未付。在A公司破产受理后,乙、丙向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

但因为管理人一直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甲,导致管理人未能接管和查找到A公司的证照、印章、财务等资料,无法对A公司进行全面清算,法院遂裁定终结了A公司的破产程序。

后丙、丁以损害债权人利益向法院起诉甲,要求其支付未付货款1052000及违约金。

上海市二中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企业破产程序旨在终局性地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故个别债权人要求破产企业相关人员承担破产配合责任的,应当限定于破产程序中。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再行提起诉讼,既有悖于破产程序终局、不可逆的宗旨,亦有悖于债权债务集体清偿的理念。结合本案,A公司破产程序已终结,丙和丁再以甲作为相关人员不履行法定清算配合义务为由,诉请其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判决不予支持。遂判决丙和丁败诉。

风险提示

在上海地区,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未能及时自行或者要求管理人起诉追究未履行清算配合责任的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旦破产程序被裁定终结,因破产程序的不可逆性,则作为个别债权人就不能再直接起诉配合清算义务人要求赔偿损失了。

公司治理建议

在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因配合清算义务人原因导致无法清算时,债权人应该怎么办呢?我们建议:

1、配合清算义务人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破产案件中的配合清算义务人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其应当自在破产程序中履行以下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等。否则,法院可以依法进行拘传或罚款。

2、债权人可要求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起诉配合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债务人破产程序过程中,如果因前述债务人相关人员不配合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有权请求配合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根据上海高院的要求,管理人起诉时,系代表债务人企业,应当以债务人名义进行诉讼。

3、个别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

如果管理人未向配合清算义务人主张前述赔偿的,相关规定允许个别债权人诉讼,但需要代表全体债权人一起,一方面个别债权人要履行意见征询程序,另一方面要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额作为案件争议标的额提起诉讼,这大大增加了个别债权人的诉讼门槛。且在上海地区,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过程中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因破产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可能导致如案例中丙丁败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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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破产清算赔偿顺序(破产后债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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