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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关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解释)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所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以数据电文发出要约何时生效,如何到达,是一个问题。一般而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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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关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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