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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名词解释(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监督的启动

1.依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依职权启动。在没有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发现某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进行法律监督。

二、监督的范围

法律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

1.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通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或者检察建议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三、监督的方式

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

抗诉是要求启动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必须满足再审条件。

检察建议可以要求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再审,必须满足再审条件,也可以对法院或者法官的某个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予以纠正,适用方式相对比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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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法律监督名词解释(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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