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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名词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

3、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依靠群众。

6、审判公开。

7、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8、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9、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0、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4、刑事司法协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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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名词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文章链接:https://www.lawbaike.com/zhishi/000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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