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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判刑规定)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泌阳县马古田镇堰塘寺萤石矿的采矿许可证,于2012年10月到期,并停止生产,法人代表吴某某委托被告人王某某看护矿山。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田某某(另案)等预谋,非法开采堰塘寺萤石矿。到2013年5月份,非法生产萤石1024吨,获利13万余元。 2014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和田某某预谋,继续非法开采堰塘寺萤石矿。到2014年5月,非法生产萤石813吨,获利12万余元。2014年3月18日,泌阳县公安民警在矿进行检查时,扣押炸药9公斤,炸药箱用条码一张。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的意见,因被告人为非法采矿而储存爆炸物,储存爆炸物系手段行为,非法采矿系目的行为,二者之间具有牵连性,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应按择一重罪原则处断,即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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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判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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