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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程序怎么走(民法典关于指定监护人的规定)


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两个途径:

1、有关当事人先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

(没有终局效力,对指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程序中有关名词的解释

有关当事人:指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当事人。

监护权争议的情况:争当监护人的情况;推卸拒不担当监护人的情况。

被监护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指定监护人程序的意义: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虽然也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成年人辨认识别能力不足主要是年龄的原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辨认识别能力不足,往往是因为先天因素或者疾病、事故原因造成的,短时期内难以恢复,有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

将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既是对辨认识别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对这些成年人自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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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指定监护人程序怎么走(民法典关于指定监护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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