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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秉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实用的原则,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况,那么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怎么处理?下文将为大家具体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投标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定,如果该投招标的,不予设招标,有关部门依据上述的规定,除对单位处以罚款、暂停项目执行等处罚外,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招标的相关规定说明: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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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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