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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执行的规定(公安部监视居住实施细则)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一般会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明确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仅如此,公安机关还会对被监视居住的人采取一定的监控措施。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公安机关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人采取哪些监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人可以采取的监控措施有以下6种:

1、电子监控;

—–随着技术进步出现的手段,电子定位。

2、不定期检查;

—-随时可能出现的检查。

3、监控通讯。

—–在侦查期间的监视居住,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国杰律师说》认为,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类型的一种,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是法律赋予办案机关的一种权力,在监视居住期间遵守有关规定是嫌疑人和被告的义务,同时执行的公安机关也会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监控。这些手段,尤其是电子监控和通讯监控,是目前随着技术进步而产生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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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执行的规定(公安部监视居住实施细则)》
文章链接:https://www.lawbaike.com/zhishi/152526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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