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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种类(属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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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种类(属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
文章链接:https://www.lawbaike.com/zhishi/152729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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