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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解释最新)

假期太长,闲着翻看学过的知识,重温一下过去的记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行为人拥有差额巨大的财产;

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

构成要件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

行为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两点:

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或辞职后,不能以本罪论处。

以前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后,检察机关发现的,应以本罪论处。

另外,法律规定没有详尽所有情形,假如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双方均不能说明来源的,是仅认定一方成立本罪,还是认定双方成立本罪?根据规定均应认定为本罪。

但是,如妻子已退休或辞职,丈夫声称财产源于妻子时,妻子不再说明来源时,难以认定夫妻二人的行为构成本罪。

这种情形该如何认定,停止调查,还是构成其他犯罪,构成受贿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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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解释最新)》
文章链接:https://www.lawbaike.com/zhishi/154734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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