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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解释)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一个案子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其实非常重要,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胜负。

没有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但是很少有人能理解其真正的含义。甚至很多律师和法官也不完全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真正内涵。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在一个判决文书中,也会遇到错误的认知。比如,一个案件在受理后,经审理发现原告的证据并不充分,但是能够证明基本的事实,这就需要要求被告对其反驳的事实进行举证,若一味的要求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那么很多案子将会无法裁判,或者裁判后会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原则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举证规则。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所谓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并不等同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很多人机械地认为,所谓的谁主张就是谁提出的诉讼请求,谁就应该举证,这无疑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这里的主张应当既包括积极的主张,也包括消极的主张。

具体来讲应当是: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所以举证责任是一个动态的相互转化的过程,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特别要运用生活经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能动辄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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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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