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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定金损失怎么赔偿(定金方违约赔偿标准)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定金的法条表述做了修改。首先先让我们看一下原文: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条不难理解,但是在司法实务与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更好地适用呢?笔者以一起办理过的案件给读者做简要分析:

A与B签订《合同》,约定:(1)B在协议期限内向A供应青苹果,;(2)A向B支付人民币500万元作为定金;(3)B不能按时供货、供货数量不足等情况下需要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A实际向B支付了定金400万元。B因经营不善,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A供货。A诉至法院,要求B按照协议约定双倍返还定金1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问题1、A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答:可以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适用条件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要件:(1)存在违约行为,B因“经营不善”存在主观过错,应认定存在违约行为;(2)合同目的落空,本案合同主要义务是B的供货义务以及A的付款义务,B未按约定供货,应认定合同目的未能实现;(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是B之违约行为导致的,即因果关系成立。因此A有权要求B双倍返还定金。

 问题2、A能否要求返还1000万元?

  答:不可以

  【解析】A实际支付定金400万元,少于约定的500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应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因此,A要求B返还1000万元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只得要求返还800万元。

问题3、A能否同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和违约金?

  答:不可以

  【解析】若协议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只得任选其一,不得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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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违约金定金损失怎么赔偿(定金方违约赔偿标准)》
文章链接:https://www.lawbaike.com/zhishi/200955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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