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316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南都记者注意到,辽宁朝阳三年前发生类案,两名罪犯脱逃三天后被抓获,后被法院依法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脱逃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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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两名罪犯外逃,抓获后被判无期
据新华社报道,2018年10月4日凌晨,辽宁省朝阳市凌源第三监狱发生两名罪犯脱逃事件。
同年10月6日下午,追捕干警在河北省平泉市台头山镇烧锅杖子村将脱逃人员王磊、张贵林相继抓获。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贵林、王磊犯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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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朝阳凌源第三监狱两名脱逃罪犯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贵林、王磊在服刑改造过程中,不思悔改,抗拒改造,破坏监狱设施,脱逃出监狱,均已构成脱逃罪,且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本罪所处刑罚并罚,认定张贵林、王磊构成脱逃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6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均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人脱逃被抓后,被判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
据裁判文书网今年8月10日公布的云南省高院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舒某忠因犯贩卖鸦片罪被澜沧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服刑期间于1988年1月10日脱逃;2005年3月15日,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判决不服,逃犯舒某忠上诉。
云南省高院终审认为,被告人舒某忠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其犯贩卖鸦片罪未执行完刑期十年十个月十九天和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9月9日公开的辽宁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杨某伟1983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1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4日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15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再次服刑期间,被告人杨某伟脱逃。2016年3月15日,其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