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德法务 研究员 小新】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特定要求及选择出资购买标的物,购买后的标的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承租人向出租人进行的融资行为,出租人一般仅负担出资义务,承租人以融物的形式进行融资,此类合同虽然以租赁的名义,但与一般租赁合同有很大差别。现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简要总结和学习。
一、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定
二、承租人的权利
三、承租人的义务
四、租赁物的登记
-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出租方为了实现租赁物的担保目的(所有权保留),最好进行登记,否则会存在较大法律风险。融资租赁登记的配套规范,请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五、风险承担
-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继续支付租金;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上述风险承担产生一定的竞合,其主要区别是: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两种方向存在的法律后果不同,继续履行承租人资金压力较小但总金额较大,解除合同一次性资金压力较大但总金额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