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
法律咨询

按揭贷款服务费收取标准(按揭贷款服务费收取标准分享)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

1、出借人不得以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预定“砍头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予以扣除。”若借款人以支付“服务费”等费用的名义在收到借款的当日返还部分借款,而未实际使用该部分借款时,法院将认定其为规避禁止约定“砍头息”之规定的行为,从而根据实际出借的部分认定本金并计算利息。

2、民间借贷中此类费用的约定不宜过高,否则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不得超出本金的24%/年。当事人通过约定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的方式规避上述规定的,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3、民间借贷关系中,约定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并非一律认定为收取高利贷的手段,是否被支持关键取决于居间合同、服务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打赏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qingfengxiake@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文章名称:《按揭贷款服务费收取标准(按揭贷款服务费收取标准分享)》
文章链接:https://www.lawbaike.com/zhishi/235570586.html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给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