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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间怎么算(民间借贷时效规定)

2019年4月份,鲁某为购买新车,向好朋友张某借了五万块钱,约定月息一分钱,鲁某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显示时间是2019年4月10日。后来张某因资金周转不开,暂时没有借给鲁某,到了8月份,鲁某再次向张某借钱,张某才给鲁某转了五万块钱。到了还款日,鲁某主张利息从实际借款之日起,即8月份开始计算,而张某主张从借条记载之日,也就是从4月10日开始计算。这种情况下,利息究竟该从哪一天开始计算呢?

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 邓雅星:利息应从实际借款之日即8月份开始计算,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条以“成立”取代“生效”,实际上提高了对出借人的要求。

本案中,鲁某、张某间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合同自8月份张某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而非鲁某出具借条之日,因此,利息的计算也应从张某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而非借条记载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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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借款时间怎么算(民间借贷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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