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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一般事故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轻伤算不算事故呢?近期有一起案例进行了说明。

  陈某是广东惠州某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一名普工,2018年,他在车间工作时,被相邻工友堆放的车身胶件砸中受伤。事后,经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定陈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因此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随后,陈某又将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此案的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而且是被相邻工友堆放的车身胶件砸伤,作为用人单位,即使无过错,仍然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是,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陈某损失39681.27元。一审判决后,陈某认为尚有遗漏而选择继续上诉,用人单位也认为案涉工伤不属于安全事故,不服判决。本案后历经多次开庭,2020年,二审法院认为一般较微的工伤事故(不构成重伤的事故)不属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安全事故,劳动者不应因此主张双重权利,故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东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峰解释,《生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共4个等级。“其中,一般事故是指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这里的‘下’法律没设置下限,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但因其是对‘死亡’、‘重伤’的定语,故最低起点就为‘重伤’。从本判决可知一般较微的工伤事故(不构成重伤的事故)不属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安全事故,从而劳动者不应因此而主张双重权利”。(据广东省总工会客户端消息 王艳)

还有一种说法,0人一下重伤含义是,不管轻伤多少人次,只要重伤在10人以下的,就是一般事故。

轻伤与事故:如果轻伤没有影响正常工作,可以认为是事件,即可以正常出勤;反之,轻伤后需要休息一段时间的,即可认为是一起事故。关键是人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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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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