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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书写格式(一份完整的自书遗嘱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了“自书遗嘱”的要件形式。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由此看来,立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书写的形式来订立遗嘱,他的要件是:

第一,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第二个条件是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第三个条件是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这里一个法律问题是,没有签名,只有盖章,能不能算构成“自书遗嘱”中要件?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如果加盖了自己的印章,没有亲笔签名的话,那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合法条件,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1142条,同时也规定了遗嘱的“撤回”和“变更”制度。

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了遗嘱以后,立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遗嘱人立了好多遗嘱怎么办? 立了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由此可见,立遗嘱人立完遗嘱以后,有撤回的权利,有变更的权利,也有以行为变更遗嘱内容的权利———即立遗嘱人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遗嘱内容不相同的民事权利。

如果立了很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那么就一最后的为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了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该条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 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无效,

3、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你看到一份遗嘱,立遗嘱人把自己死后的抚恤金以及丧葬费,以“自书遗嘱”的形式做了安排。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为抚恤金以及丧葬费不属“遗产”的范围,因此“自书遗嘱”中的这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关于死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在现实生活中争议的特别多,但是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部分的民事争议,没有做出法律上的界定,导致人民法院以及律师在解决这一问题和纠纷,无法可依,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百科全书型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忽略而不语,回避一个现实中的问题,导致死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配问题无法可依,只靠法理,也是一大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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