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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247条重复起诉)

来源:江苏法治报

□朱加林

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指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案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审判实际中认定重复起诉的条件,但鉴于当事人提起后诉时往往通过刻意变换要素而规避重复起诉认定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应进行实质审查。

第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原告数量变化而被告不变、被告数量变化而原告不变、第三人有变化等情况,均不改变诉讼当事人的一致性。因为在一方当事人恒定而另一方当事人数量增减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没有改变。另外,权利继承等导致的当事人变化也属于当事人相同。故此处的当事人相同应当是指前后诉的当事人实质相同。

第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也即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不同。故具体判断某一案件的诉讼标的,应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所表明的意思而定,即应以请求裁判的事项而定。

第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诉讼标的基础上诉讼主张的具体化。除了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也可以作为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例如,前诉中判决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无效,后诉中甲又请求乙按照合同内容继续履行。虽然原告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不相同,但是后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因此应当将后诉认定为重复起诉。故要审查后诉是否以否定前诉生效裁判的结果为目的,如有此目的,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起诉,均应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以维护前诉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另外,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以新的事实为由再次提起诉讼的,经审查当事人主张的新的事实不成立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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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247条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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