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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权的时效性(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款的时候,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折价工程,就所得的价款承包人享受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超级抵押权的概念,要优先于建设工程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中明确规定。


1 优先受偿权期限

2021年前,首先受偿权的优先期限是6个月,2021年1月1日后,优先受偿权期限改成18个月。

2 未竣工的工程享受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发布的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工程,只要所建工程验收合格,就能有权力享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0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建设工程价款包括七项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超越以上七个费用的,不属于建设工程费用。例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享受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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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工程款优先权的时效性(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
文章链接:https://www.lawbaike.com/zhishi/310936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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