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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原文(公益诉讼的范围规定)

简单说,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就叫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在2005年才正式进入我国的司法领域,在过去它只是一个学术用词。我国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公民个人信息权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公益诉讼的主体是谁?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上述情况个人是不能提起公益诉讼的。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公益诉讼是出于维护公益的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梁慧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所谓“没有直接损害”一语,在这里要作狭义的解释,只是指没有“直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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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原文(公益诉讼的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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