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对员工罚款?综合各地的法院判例,有以下四种观点:
观点一是认为罚款是国家机关特有的权力,企业无权处罚,属于克扣工资。
也就是只要你出现“罚款”“处罚”这些字眼,就决定了你用人单位败诉。
如,2014年安徽省宿州市的一个判决,其中称,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是国家公权力机关,无权实施罚款等处罚行为。对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的方式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对劳动者罚款。
2018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一个判例称,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公司无权行使罚款权。
观点二是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曾经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权利,但是在该条例废止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因为用人单位你拿不出依据,所以你败诉。
如2015重庆市万州区的一个判例,就是这种观点。
此外2014福建省厦门市的一个判例,以“公司《员工手册》对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措施缺乏法律依据”,判决用人单位败诉。
观点三是公司规章制度有规定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公司能够证明的,可以罚款;不能举证证明的,败诉。
2015广东省广州市的一个判决书中称“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于公司未提交其公司的奖惩规定和考勤管理制度,无证据证实其上述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故公司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没有合法依据而败诉。
2016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民事判决书,以厕所不属于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厂区”,而判公司败诉。
2019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民事判决书以“处罚依据,即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布与否,无证据证实,判决公司败诉。
观点四是认为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中采取一定的经济惩罚措施,只是需要形成规章制度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也即是认为“处罚”“罚款”不是只有国家机关才能用的字眼。“处罚”“罚款”是用人单位针对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行为作出的经济制裁,是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的体现,这与国家机关面向不特定对象行使社会管理职权,作出罚款等行政或司法行为,有着本质区别。用人单位可以用,只要形成规章制度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可以用。
2019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民事判决书就是这种看法。
九江市的这个案件法院判公司作出罚款经济处罚,并不违法。
总之,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判例,公司胜诉的少,败诉的多。败诉的原因,有的法官认为你用人单位就无权处罚,有的法官认为法律规定不明确,你用人单位不能拿出有力依据,所以你败诉。有的则以用人单位未提交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而判用人单位败诉。等等。
有鉴于此,为避免败诉,给用人单位提几点建议:
一是尽量避免在规章制度、用工管理中使用“处罚”“罚款”的字眼。细化薪酬制度和用工管理,以“奖”代“罚”,以奖励代替处罚,劳动者没做到哪一点,可以不发某项奖金,而不要将此称为“处罚”、“罚款”。
二是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扣工资、奖金,一定要确保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留足证据,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
对于劳动者,给一点建议,如果你对单位的处罚、罚款不服,可以及时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你胜诉的几率还是挺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