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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法条分析(关于聚众斗殴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年轻气盛的抚州南城小伙吴某喜欢骑着“鬼火”摩托车到处闲逛,但这一“招摇”的举动却让路过的谢某和何某很不满。

一天,谢某和何某又看到吴某骑着“鬼火”摩托车路过。两人上前拦下吴某,警告他:“以后不要在老子面前出现,不然见一次打一次!”撂下狠话的两人扬长而去。

回到家中的吴某越想越生气,辗转加了谢某的微信后,两人通过微信相互谩骂、挑衅。很快,怒气上头的吴某和谢某在微信里约架。

谢某和何某商量后纠集了付某等十几人,准备了甩棍、棒球棍等先一步到达约架地点。随后而来的吴某等人见对方人多势众,还带了棍棒,众人心生怯意随即分散逃离。谢某、付某等人追赶不上,便将吴某留在现场的两辆“鬼火”摩托车砸毁。

近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谢某、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谢某、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许多年轻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为逞哥们义气,将小矛盾演变成聚众斗殴,使自己坠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检察官再次提醒您,与他人有矛盾一定要冷静处理,充分沟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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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聚众斗殴罪法条分析(关于聚众斗殴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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