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
法律咨询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怎么判(个体户被诉商标侵权)

商标长得像,侵权吗?是否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来,被告使用标识的行为是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合理使用。

案情 诉称注册商标被侵权 要求赔偿15万元

2021年1月23日,原告某步有限公司委托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德卧镇某商铺中,向支付宝账号“义龙新区某鞋业”付款59元购买童鞋一双,吊牌上印有“XXC KORS”,标有“晋江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工业区二期××大厦”等。

原告公司称,该公司为在先注册商标“XXC”(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涵盖了鞋、服装等商品。该公司主张,义龙新区某鞋业(以下简称“被告一”)系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系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15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判决 被宣告无效专用权不存在 相似商标构成侵权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XXC KORS”此前获准注册,但在2021年4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评判的判决已生效,宣告“XXC KORS”商标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商标专用权视为自此即不存在。

由此,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XXC KORS”标识的行为,与原告公司系列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商标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一”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主张“被告二”系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关于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定“被告一”销售的案涉商品,系在“XXC KORS”商标获准注册后至被宣告无效前的有效期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规范使用,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在报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举证其声誉、商誉受到影响,结合前述争议焦点的分析,法院不予支持。

晋江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侵害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原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打赏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qingfengxiake@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文章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怎么判(个体户被诉商标侵权)》
文章链接:https://www.lawbaike.com/zhishi/363329633.html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给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