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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四种情形(不安抗辩权通俗解释)

不安抗辩有四种,顺口溜学民法典92

口诀:不安抗辩有四种

条文: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简析:

1、此条是给与先履行义务方一个抗辩优惠,避免履行后损失。

2、不安抗辩权是中止履行,具体有四种情形。(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行使方,如无确切证据,要承担违约责任。

4、如何叫确切证据,实务中争议很大。对于重大合同,建议明确以上四种的明确情形:如对方被列为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出现哪些特殊情形等。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1)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暂缓履行。

(2)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恢复履行。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了很多关于房产的文章,分享了很多经典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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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不安抗辩权四种情形(不安抗辩权通俗解释)》
文章链接:https://www.lawbaike.com/zhishi/364234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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