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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进项税额转出情形)

1.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以及集体福利

根据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者劳务,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后期改变用途用于个人消费和集体福利的,应该把已经抵扣的进项从当期的进项税额里面转出来。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比如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变质、被盗,或者因违反法规而被没收、销毁的情况,购进的货物以及相关加工修理和运输服务抵扣的进项都应该进行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同第2点

4.兼营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

如果是这种情况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该适用下面的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进项税额转出案例】

KP集团生产包装食品,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某批在产品的60%因违法被依法没收了,这批产品耗用的进货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经在当月抵扣认证了。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6%+10000×11%)×60%=10260元。

【进项税额转出拓展】

问:进项税额已经转出,但是转错了,是否可以再转回?

答:可以,因为转出的进项税额也是已经经过认证的,而且已经申报抵扣了,并不存在认证后不及时申报抵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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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进项税额转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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