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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流程(诉前保全的缺点)

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总是希望冻结被告的财产越多越好,最好把被告所有的银行账户都冻结了。而被告在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也总是非常担心自己的所有银行账户都被法院冻结了。

实际上,原告的上述期望和被告的上述担忧,都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有限度的,不能超标的冻结。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9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据此可知,法院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告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时,以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以及执行费用为限。

因此,如果法院对被告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时,以及冻结了被告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债权额和执行费用的银行存款,那么,就不能再冻结被告的其他银行账户。否则,就构成超标的冻结了。

如果法院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构成超标的冻结,那么被告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超出标的额部分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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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财产保全流程(诉前保全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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