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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最新刑事诉讼法)

刑法201条逃税罪的理解

本罪同漏税不同,漏税是过失而不是故意的。本罪同避税不同,避税是事先通过钻税法空子合理进行的,不当避税也一般通过行政手段处理、补正立法处理、偷税则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用非法手段进行。

原来罪名叫偷税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改变为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修正案七增加一款,即有第一款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即对于逃税罪的初犯,开创立法上将本来构成犯罪的,只要及时补缴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本罪如此的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既有利于税款的征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根据法释2002-33号(该解释已经有很多地方与后面修正的刑法冲突),第一条第三款,实施本条第一,二款行为,偷税数额在5万以下,在立案侦查之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这里是有数额和情节的限制的。

但是2009年2月的刑法修正案七之后,按照条文的理解,这里的免除刑事责任,并没有对应纳税额的数额限制,这就极大的督促了纳税人积极缴纳税款的动力,即只要按照数额补缴了,就不用蹲牢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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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最新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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