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一种典型的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这个是大家都早已明了的事情。但是,因为非法集资上当受骗的人,他们的损失该如何挽回?还有没有可能挽回?
自今天(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是不是这一条开始实施以后,非法集资上当受骗的人,就再也没希望追回自己的钱了?先分析一下《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首先,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项来说,非法集资款当然属于违法所得,这其中自然也包含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追缴后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所以,理论上来说,非法集资受害人的钱是有挽回的余地的。
其次,再看看后面的内容,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这里重点强调一下“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这几个字。这是说犯罪分子本人的财物,但是怎么区分是供犯罪所用?刑法上的这一条结合条例里面那一条,就可以看出,以后,非法集资对于如何区分犯罪分子的财物是用来犯罪还是日常使用,意义恐怕不大了,因为犯罪分子日常的行为,不就是为了犯罪服务吗?
再说了,在获取非法利益后,犯罪分子往往都将非法集资款任意挥霍,要么就是买房买车,已经将财产完全混同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财物里了;要么就是胡吃海喝,一般来说都没什么财产了,仅剩的东西恐怕都是供犯罪所用的,而一旦被认定是供犯罪所用,就是要没收的,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注意是不得挪用,也就是说,不会拿出来用于返还的。
因此,非法集资受害人,今后恐怕真的很难再追回损失,分文没有都不再是个例。而且,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尚无一例全额追回涉案资产的案件。已经出现个别案件无任何资产可供追缴返还的情况。
所以,这个条例的颁布,与其说是新规,不如说仅是对现状的一个确认罢了。还是擦亮眼睛,不要被骗,才是最要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