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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枪打猎犯法吗(用猎枪打猎被判非法狩猎)

对持有气枪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时,要坚持以刑法谦抑性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指导;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实质标准,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法律标准。

对于行为人持有气枪的行为,我们可以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分别分析:

客观方面:当前枪支鉴定制度中存在枪支标准不合理、刑法、行政标准冲突等问题,辩护人以及相关机关都应该根据重新界定并细化后的“枪支”的鉴定标准来统一评判。

主观方面;在判断行为人持有气枪行为罪与非罪时,容易出现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断。事实认识错误采用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标准来进行认定;违法性错误采用行为人认知与一般人认知相结合的方式,会对行为人更公平合理。

在对持有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时,应结合持有气枪行为的具体社会危害性,考虑枪支致伤力、能否通过改制达到增强致伤力的效果、行为人主观认知和违法所得等,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典型案例

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将一把猎枪、一把带瞄准镜的半自动改装动步枪和数余发子弹交给于某(已另案处理),并向于某称赵某需要野猪油,交付给他的枪支和子弹都来源于被告人赵某,方便于某打野猪。2024年5月,于某将枪支带至当地草场,发生持枪伤人案件,当地居民报警,后于某被公安局抓获,收缴枪支五把,子弹120发,黑火药3瓶。经当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疑似长枪均属于枪支,涉案疑似枪弹均属于弹药。案发后,涉案枪支和子弹已被扣押并收缴。

对公诉机关指控,法院评判如下:

1、本案中,认定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证据能形成完整、闭合、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2、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枪支、子弹均来源于被告人赵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枪支、子弹确实是由赵某委托王某交给于某的,能够独立证明枪支、子弹来源于被告人赵某的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判决:

1、宣告被告人赵某无罪;

2、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3、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枪支及子弹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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