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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规定)

问:彭女士与史某结婚5年,其间,两人矛盾不断,史某还不时辱骂乃至殴打彭女士。2024年10月的一天,史某酒后无故殴打彭女士致其受伤住院,彭女士气愤之下报了警。民警调查取证后,认定史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向史某出具了告诫书。史某对报警一事耿耿于怀,并恐吓彭女士,扬言再敢报警就打断她的腿。由于身心俱疲,彭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史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史某说离婚可以,但要求赔偿没门,彭女士只好妥协,口头同意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后不久,彭女士觉得不能便宜了史某,就想起诉史某要求他赔偿。请问,彭女士若就此起诉会获得法院支持吗?

答:我国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史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而且彭女士提出离婚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很显然,史某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在离婚时自愿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则不能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彭女士虽然在离婚时表示放弃赔偿请求权,但这只是口头的,并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这一点。因此,如果在诉讼中,史某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彭女士已经放弃了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法院就会判决支持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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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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