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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

1、高处。比如工地上的塔吊工作,楼体外部粉刷,装饰,粘贴瓷砖等工作。

2、低温。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工人工作地点的平均气温低于5℃的作业为低温作业。比如,现代的一些工厂的低温车间作业,寒冷气候情况下的野外作业,冷库冷藏冷冻行业,食品药品加工行业都属于低温作业。

3、冷水。根据相关标准的规定,在工作中,员工人员接触冷水的温度,低于12℃的作业为冷水作业。如渔业、打捞业、水产品的养殖业、水产品或海产品加工业、餐饮业、冷冻冷藏等都属于冷水作业。

编4、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每人,劳动时间率为73%,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女职工在经期不得从事以上几种行业。在低温和冷水的作业环境下,职工的皮肤裸露部位,如颜面和手很容易手冷,进而造成身体的寒冷,对女职工的身体伤害很大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经期不得从事以上几种行业。在低温和冷水的作业环境下,职工的皮肤裸露部位,如颜面和手很容易手冷,进而造成身体的寒冷,对女职工的身体伤害很大。所以,女职工在生理期不从事此类劳动可以充分的保障女职工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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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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