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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解读)

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公安厅承办机构治安一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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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扰乱公共秩序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解读)》
文章链接:https://www.lawbaike.com/zhishi/460530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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