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
法律咨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处罚标准)

都说

“药不能乱吃,话不能乱说”

最近莒县公安就办了这样一个案子

有人因为诬告陷害他人

作茧自缚吞下苦果

依法被行政拘留

近日,莒县李某到派出所报案,称邻居孙某在其家中盗走现金5800元。

公安机关当即勘查了现场,并询问了相关人员。李某和其女儿李小某提供了家里安装的监控拍下来的视频,的确显示孙某通过梯子越过两家围墙到过李某家中。而孙某称那天自己家的猫丢了,很着急,于是便爬墙到邻居李某家看了一下,发现没有猫就走了。

公安机关在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孙某并没有盗窃现金的可能,再一次询问李某和其女儿李小某,他们承认了和孙某平时有一点矛盾,那天看监控发现了孙某曾经爬墙到自己家中的情况,遂商量捏造孙某盗窃现金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意图通过公安机关打击孙某来达成报复的目的。

在查明案情基础上,莒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诬告陷害他人的李某和李小某均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时,给予非法侵入住宅的孙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打赏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qingfengxiake@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文章名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处罚标准)》
文章链接:https://www.lawbaike.com/zhishi/533033743.html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给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