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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本报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今日二版),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确保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有效提升。

《意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坚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方向不动摇,优化完善了2015年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确定的“四类案件”范围,重申了组织化行权、全过程留痕原则。同时,《意见》结合司法实践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规范了“四类案件”的识别流程、分案要求、监督模式、平台建设和考核机制,明确了责任主体和问责机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发的关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等改革文件内容协同配套,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系统集成、形成合力。

同时,《意见》在对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范基础上,要求各地法院充分考虑地域和审级差异,围绕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实际需要,结合本院人员、案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客观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或者修改实施细则,确保“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在各级法院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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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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