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
法律咨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1、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2、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3、因重婚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4、因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律百科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打赏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qingfengxiake@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文章名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法条)》
文章链接:https://www.lawbaike.com/zhishi/564080288.html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给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