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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属于什么处罚(关于收容教育的司法解释)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4月2日,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被废止。

法律界人士分析,《办法》废止后,卖淫嫖娼等行为,依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追究相关责任。

与上位法冲突被废止

2019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开始正式实施,其第一条规定:“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当前被废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由此可见,《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与作为其上位法的、《废止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相抵触。

所以,作为制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国务院于日前明令将其废止。事实上,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在2019年12月29日已被废止。

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教授表示,目前被废止的《收容教育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但其中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规定,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设计剥夺人身自由规定的法律,均要由全国人大制定出台,因此《收容教育办法》作为行政规章在法治时代出现了滞后性。

洪道德表示,《收容教育办法》在以往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不少卖淫嫖娼行为,不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无法被作为犯罪处理,但卖淫嫖娼对我国传统以及社会秩序有破坏性,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出台《收容教育办法》作为处罚手段。

卖淫嫖娼等行为仍属违法

星权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李楠律师表示,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不意味着不处罚相关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对卖淫嫖娼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将被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对于组织卖淫、容留他人卖淫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定罪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收容教育办法》虽然被废止,卖淫嫖娼人员即使不再被收容教育,但依然会被实施治安处罚,而对于涉嫌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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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收容教育属于什么处罚(关于收容教育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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